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柯秀純
柯淞豪
江語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秀純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柯淞豪、江語
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378,524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
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柯秀純自民國114年2月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14,420元,及自民
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柯淞豪、江語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戶籍謄本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