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
債 權 人 鬼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雍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新綸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
債務人公司設址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5樓,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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