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1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NTHONY LAU KING WAY 劉錦偉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ANTHONY LAU KING WAY 劉錦偉之居留證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