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753號
TCDV,114,司促,14753,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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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冠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05日止累計30,651
元正未給付,其中30,651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7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51元 曾冠文 自民國114年05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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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