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694號
TCDV,114,司促,14694,202506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余婕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8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
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
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23日止,帳款尚餘25,946元,
及其中本金24,52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69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58元 余婕安 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 15821元 余婕安 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3 新臺幣 4746元 余婕安 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