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679號
TCDV,114,司促,14679,2025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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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9號
債 權 人 聯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雅鈴


債 務 人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松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邵雅玲」之
記載,應更正為「邵雅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
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
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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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