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力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一八八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