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621號
TCDV,114,司促,14621,202506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2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易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債務人易振豪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17,347元整,
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貳、請求原因及事實:
(ㄧ)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
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
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
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
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
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
明。
(二)緣相對人易振豪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6月26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
用貸款12萬元整予相對人易振豪,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
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3.97%機
動計算之利息【現為5.68%】(證二、三)。債務人曾參與
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23年11月10日屆滿
,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除按原訂利率
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
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
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
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證四)。
(三)次據系爭信用貸款之還款明細可知,相對人於前確實繳付系
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
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
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信用貸款之相對人簽名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相對人確有向聲請
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僅繳納至114年03月10日,經聲請人屢次
催索,迄今相對人仍未依約繳款,誠屬非是,依帳戶動撥循
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
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
餘欠款117,347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