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589號
TCDV,114,司促,14589,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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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胡詔銓



胡詔憲胡結雄之繼承人



胡詔興胡結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胡詔憲胡詔興應於繼承胡結雄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胡詔銓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就胡詔銘即胡結雄之繼承人之請求部分駁回。(依據
本院113年3月7日中院平家合113年度司繼字第4667號函被繼
承人胡結雄之繼承人胡詔銘已聲請拋棄繼承。)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詔憲胡詔興、胡詔銘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結雄所
得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胡詔銓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68
,16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應由債務人胡詔憲胡詔興、胡詔銘於繼承被
繼承人胡結雄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胡詔銓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胡詔銓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第三人胡結雄(
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68,16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攤還本息。
(四)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五)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六)詎債務人胡詔銓自民國113年11月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68,16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四、債務人胡詔憲胡詔興、胡詔銘、胡詔銓(兼借款人)為本案
連帶保證人胡結雄(歿)之法定繼承人,惟查,其中胡詔銓、
胡詔銘二人依本院113年3月7日中院平家合113年度司繼字第
4667號函已聲請拋棄繼承;胡詔憲胡詔興二人未為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故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結雄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
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五、是以,債務人胡詔憲胡詔興應於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
債務人胡詔銓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68,168元整及如請求
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乙份。3.地院公告乙
份。4.繼承系統表。5. 原始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影本各乙
份。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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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