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奎佑
劉東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奎佑於民國108年11月至111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劉東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8,77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奎佑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東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5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777元 劉奎佑、劉東祥 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08777元 劉奎佑、劉東祥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777元 劉奎佑、劉東祥 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