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75號
債 權 人 黃瑪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淑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債務人簽立借據及本票之原本(因債權人所提借據及本
票影本被指印覆蓋致無法辨識是否為債務人所簽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