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5號
債 權 人 喬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衍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廷源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提出雙方簽立
「折麵機輸送帶設備開發合約」之契約書影本。㈢請提出服
務費15萬元之發票或收據等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
4年6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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