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975號
TCDV,114,司促,13975,202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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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75號
聲 請 人 吳峻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翊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
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
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廖翊均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門牌號:臺中市
○○區○街○○○巷00○00號】㈢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5萬元之相
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㈣提出帳號(000)0000
0000000000為債務人廖翊鈞郵局帳戶之釋明文件(如:存摺
封面影本)。㈤提出狀附匯款紀錄為債權人轉帳5萬元至債務
人帳戶紀錄之釋明資料(如:完整網路轉帳紀錄頁面截圖、
存摺內頁該筆轉帳紀錄之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
年5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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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