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972號
TCDV,114,司促,13972,2025060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72號
債 權 人 十全御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宗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保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累積欠繳自民國113年12月至114年
5月份(內含本期4~5月份)止之社區管理費合計新臺幣16,870
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首揭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
應繳納之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者,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
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惟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通
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年5月23
日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
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
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
思表示到達債務人。)」。雖債權人於同年6月5日提出補正
狀,惟債權人仍未補正催告函已轉交債務人之釋明,則債權
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務人,尚有不明
。因之,債權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請
求債務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