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714號
TCDV,114,司促,13714,2025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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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內容係主張對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尚
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之債權存
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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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聰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