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京大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資賀
人
債 務 人 張雅筑
一、債務人京大企業有限公司、王資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京大企業有限公司、王資賀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雅筑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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