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047號
TCDV,114,司促,12047,202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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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
債 權 人 曾馨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俊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黃俊「勳」或黃俊「勲」?並提出
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權人汽車維修費59,587元之發票或收據。」,此項
裁定已於114年5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因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身份及送達地址,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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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