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7號
債 權 人 鄭銘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宗旨、黃郭梅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
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
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被繼承人郭陳綉菊之除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被繼承人郭陳綉菊之完整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㈣提出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
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㈤確認本件對債務人黃郭梅玉即郭陳綉
菊之繼承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
連帶清償責任。㈥確認郭宗旨是否為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或
僅為郭陳綉菊之繼承人?(如係前者,應具狀完整敘明對其
請求之標的、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狀附借據中其
亦為契約當事人】;如為後者,則請確認是否與黃郭梅玉僅
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㈦確認利息起算
日為「96年5月3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依狀附借據中記載清償
期限為99年5月30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29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