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073號
TCDV,114,司促,10073,202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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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異 議 人 陳泰昇
即債務 人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陳泰昇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
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
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4年4月1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
人住所地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而本件異議之提出,
則為民國114年5月15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
,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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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