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341號
TCDV,114,勞補,341,202506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1號
原 告 許宓斯
洪千賀
郭庭君
舒 姝
歐亮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爆料奶酪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佳靜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許宓斯部分: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8,940元、預告工
資7,290元、資遣費6,774元,合計請求3萬3,004元。
㈡原告洪千賀部分:工資2萬8,644元、預告工資6,420元、資遣
費6,955元,合計請求4萬2,019元。
㈢原告郭庭君部分:工資7萬3,447元、預告工資1萬1,610元、
資遣費1萬0,304元,合計請求9萬5,361元。
㈣原告舒姝部分:工資6萬4,013元、特休未休工資3,833元、預
告工資1萬4,240元、資遣費1萬2,067元,合計請求9萬4,153
元。
㈤原告歐亮欣部分:工資2萬7,816元、預告工資1萬8,580元、
資遣費1萬5,368元,合計請求6萬1,764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2萬6,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4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993元(計算式:4,490元×2/3=2,9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洪千賀郭庭君、舒姝尚有
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
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含
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故合計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4,997元(計算式:4,490元-2,993元+4,500
元×3=14,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1/1頁


參考資料
爆料奶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