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何承祐
相 對 人 陳沛渝即牛屋麵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4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
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863E0251)所載關於相對人
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萬7,59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在新臺幣5
萬1,831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4月9日經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萬7,5
90元,分10期給付,惟相對人僅給付第1期款項5,759元,餘
均未如期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
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114年4月9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
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5萬7,590元,第1期應於114年
4月10前給付5,759元,第2至10期則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5,7
59元,如1期到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
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863E0251)為證,
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
義務;又聲請人指定之收款帳戶於114年4月10日有存入5,75
9元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幣活存明細卷為憑。是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