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鄭薇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潘識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一○八年度全字第一一三號
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
8年度全字第113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已就本案請求達
成共識,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前
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17日以108年度全字第113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
可查,並經本院調閱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以
兩造已達成共識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聲
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