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陳柏誠
相 對 人 陳清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清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址:臺中市○○區○○○街000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