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03號原 告 楊燈雄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複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被 告 楊廖葉(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仲謀(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嘉生(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銀花(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麗珠(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蔡月嬌(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義昌 (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義鴻 (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義富 (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淑珍 (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淑惠(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蘇雲(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義圖(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義和(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義贊(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子儀(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正雄 楊德雄 林楊玉美 蔡佳穎 指定送達址:彰化縣○○鄉○○路0 段000號 楊鎮維 林政諭 彭彥婷 彭寶瑩 楊王淑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再 行具狀變更聲明,故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8月4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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