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賃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55號
TCDV,113,訴,2955,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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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5號
原 告 謝卍
被 告 唐雅琳(即宗佩瑛之承受訴訟人)

唐雅琪(即宗佩瑛之承受訴訟人)

唐雅珊(即宗佩瑛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
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
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室內設計費用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室
內裝修工程款30萬元,被告爭執此部分費用之支出,請提出
確有支出此部分費用之證明方法及請求權基礎。
 ㈡兩造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書第9條約定: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
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提出有依
上開約定辦理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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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