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世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江世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