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皇家蛋糕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顏嘉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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