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8號
上 訴 人 林鄧寶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嵐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568號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
0,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