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妤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9,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
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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