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3萬3,11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12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6,008元(計
算式:2萬4,012元×2/3=1萬6,008元),是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
判費8,004元(計算式:2萬4,012元-1萬6,008元=8,004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