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賜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萬5,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65元。再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
裁判費4,45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