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3年度,159號
TCDV,113,勞簡,159,2025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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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
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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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