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 原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敦仁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再審 被告 蔡哲夫 再審被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參 加 人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曉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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