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03號
TCDV,112,重訴,503,2025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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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張朝揚
曾琬婷
曾筱涵


被 上訴人 陳昕謙

法定代理人 張襦潔

被 上訴人 陳景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同第一審
訴訟標的價額,見卷第175、17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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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