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敦仁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被 告 蔡哲夫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共同參加人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娟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增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增建物事件,因有參加人參加訴訟之
情形,為確保當事人及參加人訴訟上權利,爰裁定於民國11
4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