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庭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羽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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