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林元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496,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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