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麗津即林錦紅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