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原 告 吳仁龍被 告 劉映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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