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62號
原 告 許文鐘
被 告 何旻霏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
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何旻霏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
稽,是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