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鄧世杰
被 告 陳鴻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113年度金訴字第444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詐欺等案件案號誤載為「
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
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號均更正
為「113年度金訴字第444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