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7號
TCDM,114,附民,77,2025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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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鄧世杰

被 告 陳鴻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113年度金訴字第444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詐欺等案件案號誤載為「
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
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號均更正
為「113年度金訴字第444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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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