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21號
TCDM,114,附民,721,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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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原 告 邱玉萍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王詣凱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32號被告王詣凱被訴詐欺等案
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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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