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眙承建設有限公司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曹靜怡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賴雅瑄
被 告 詹俊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6月1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2頁),爰依首揭規定,應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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