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謝汶娟
被 告 祝顥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9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91號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
開刑事案件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聲請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