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744號
TCDM,114,附民,174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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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44號
原 告 林麗娜
被 告 曾陳清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17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陳清梅妨害自由等案件,因被告於起訴後死亡
,已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117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
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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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