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44號
原 告 林麗娜
被 告 曾陳清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117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陳清梅妨害自由等案件,因被告於起訴後死亡
,已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117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
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