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334號
TCDM,114,附民,1334,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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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34號
原 告 蔡明維

被 告 洪源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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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