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68號
TCDM,114,附民,1068,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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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8號
原 告 鍾若

被 告 邱麒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72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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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