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397號
TCDM,114,金訴,2397,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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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毅帆




輔 佐 人 蘇筱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1
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
在本院遠勘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9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114年6月18日宣判;茲因被告之母親蘇筱淇於114年6月
6日具狀陳明擔任被告輔佐人及欲到庭,本院於114年6月9日
收受該狀後已不及通知輔佐人蘇筱淇,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定於114 年7 月7日上午9 時40分整在本院刑事遠勘法庭行
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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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