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毅帆
輔 佐 人 蘇筱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1
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
在本院遠勘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9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114年6月18日宣判;茲因被告之母親蘇筱淇於114年6月
6日具狀陳明擔任被告輔佐人及欲到庭,本院於114年6月9日
收受該狀後已不及通知輔佐人蘇筱淇,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定於114 年7 月7日上午9 時40分整在本院刑事遠勘法庭行
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