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孟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5936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孟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呂孟諭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提供帳戶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
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雖於本院審判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且查無獲有犯罪所
得需繳交,惟其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供他
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起訴書附表所示之
各告訴人受騙匯款而受有金錢損失,並幫助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增加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
予非難;復考量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且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曾天羽、陳宥羽各以新臺幣(
下同)4萬元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憑(本院卷
第93至94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遭詐匯入被告帳戶之人數及金額、無前科之素行(參卷附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
經濟狀況(本院卷第8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各告訴人受騙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 明係由被告所有或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倘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 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被告供述未因 本案獲有報酬(本院卷第83頁),卷內亦乏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有因本案行為獲有利益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認其有犯 罪所得可資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同股 113年度偵字第59362號 被 告 呂孟諭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A 300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孟諭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可能 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且可能產生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9月9日14時58分 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仁華門市,將其申辦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 稱本案台新銀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號(未有本案被害人匯入,下稱合作金庫 銀行)等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並於翌(10)日9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下 稱LINE)傳送本案台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等帳戶之金融卡 密碼予LINE暱稱「銀河娛樂城-小曾」後,擔心遭詐騙,將 本案台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等帳戶之金融卡掛失後,復於 113年9月16日15時54分許,將其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中華郵政帳戶)及補辦之 本案台新銀行等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予對方,並於同日 15時41分許,以LINE傳送本案中華郵政及台新銀行等帳戶之 金融卡密碼予LINE暱稱「銀河娛樂城-小曾」,以此方式幫 助LINE暱稱「銀河娛樂城-小曾」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 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嗣LINE暱稱「銀河娛樂城-小 曾」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取得前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因而陷 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如
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將附表所示之 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 隱匿該詐欺款項真正之去向及所在。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 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呂孟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本案台新銀行及中華郵政、合作金庫銀行等帳戶係其申辦及使用,惟辯稱:伊在抖音看到銀河娛樂城廣告,加LINE,對方請伊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指定帳戶,用以開戶,對方報牌給伊,之後伊想提領,對方表示帳戶有問題,要伊提供金融卡;於113年9月9日14時58分,伊將本案合作金庫銀行及台新銀行等帳戶之金融卡寄予對方後,伊覺得奇怪,伊怕將帳號、存摺及金融卡提供予對方,對方會不會做違法洗錢之事情或非法事情,打電話向銀行報遺失,對方表示這樣不能設定,要幫伊改註冊帳號,伊才能領出伊投注獲得的錢;對方一直表示只是要更改資料,馬上就會寄還給伊;伊想對方會趕快將錢給伊,因伊依指示投注1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網站上確實顯示1000元,對方幫伊投注今彩539,也有中彩金200萬元,伊知道六合彩是賭博,今彩539與和六合彩一樣;伊覺得投注1000元,獲得200萬元很奇怪,伊有問對方,因上班時間,伊沒辦法辦理合作金庫銀行回復;復於113年9月16日15時54分許,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元百門市,將本案中華郵政及台新銀行等帳戶之金融寄予對方;伊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也不知道對方公司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伊擔心對方將帳戶交給詐欺集團做非法使用,而向對方表示「我遇過詐騙集團,我會怕」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曾天羽、林照筑、鄭又齊、高貴娸、沈紫萱、林鑫妤、陳宥羽及洪億庭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曾天羽、林照筑、鄭又齊、高貴娸、沈紫萱、林鑫妤、陳宥羽及洪億庭遭詐騙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 3 告訴人曾天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曾天羽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4 告訴人林照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林照筑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5 告訴人鄭又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鄭又齊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6 告訴人高貴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高貴娸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7 告訴人沈紫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沈紫萱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8 告訴人林鑫妤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林鑫妤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9 告訴人陳宥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陳宥羽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0 告訴人洪億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洪億庭遭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 被告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證明本案中華郵政帳戶係被告申辦及使用,告訴人曾天羽、林照筑、鄭又齊、高貴娸、沈紫萱、林鑫妤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12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證明本案台新銀行帳戶係被告申辦及使用,告訴人陳宥羽及洪億庭遭詐騙而匯款至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3 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證明本案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係被告申辦及使用。 二、對被告辯解不予採信之說明:
詢據被告呂孟諭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 犯行,辯稱:伊在抖音看到銀河娛樂城廣告,加LINE,對方 請伊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指定帳戶,用以開戶,對 方報牌給伊,之後伊想提領,對方表示帳戶有問題,要伊提 供金融卡;於113年9月9日14時58分,伊將本案合作金庫銀 行及台新銀行等帳戶之金融卡寄予對方後,伊覺得奇怪,伊 怕將帳號、存摺及金融卡提供予對方,對方會不會做違法洗 錢之事情或非法事情,打電話向銀行報遺失,對方表示這樣 不能設定,要幫伊改註冊帳號,伊才能領出伊投注獲得的錢 ;對方一直表示只是要更改資料,馬上就會寄還給伊;伊想 對方會趕快將錢給伊,因伊依指示投注1000元至對方指定帳 戶,網站上確實顯示1000元,對方幫伊投注今彩539,也有 中彩金200萬元,伊知道六合彩是賭博,今彩539與和六合彩 一樣;伊覺得投注1000元,獲得200萬元很奇怪,伊有問對 方,因上班時間,伊沒辦法辦理合作金庫銀行回復;復於11 3年9月16日15時54分許,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 商元百門市,將本案中華郵政及台新銀行等帳戶之金融寄予 對方;伊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也不知道 對方公司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伊擔心對方將帳戶交給詐 欺集團做非法使用,而向對方表示「我遇過詐騙集團,我會 怕」等語等語。經查:
(一)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 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 由申請開戶,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 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如有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以 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蒐集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衡諸常 情,應能合理懷疑該蒐集帳戶之人係欲利用人頭帳戶以收取 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況且,如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金 融卡及密碼,甚至網路銀行帳密資料,即得經由該帳戶提、 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之金融帳戶之上述資料交付予欠
缺信賴關係之人,即等同將該帳戶之使用權限置於自己之支 配範疇外。又我國社會近年來,因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 戶作為渠等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取贓管道,以掩飾真實身 分、逃避司法單位查緝,同時藉此方式使贓款流向不明致難 以追回之案件頻傳,復廣為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故民 眾不應隨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以免涉 及幫助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之犯嫌,而此等觀念已透過教育 、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多年,已屬我國社會大眾普 遍具備之常識。經查,被告於案發時為成年人,學歷為高職 畢業,從事廚師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且依卷內事證尚 無證據證明其有智識程度顯著欠缺或低下之情形,堪認被告 應為具相當社會生活及工作經驗之成年人,則依被告之通常 知識及生活經驗,當已理解金融帳戶之申辦難易度及個人專 屬性,而能預見向他人收購、租借帳戶者,其目的係藉該人 頭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達到掩飾、隱匿不法財產實際取 得人身分之效果,被告對此自無諉為不知之理。(二)被告辯稱因下注娛樂城1000元,中彩金200萬元,因提領彩 金帳號繕打錯誤,而提供提供本案台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 等帳戶資料,惟被告交付本案台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等帳 戶資料前,曾表示「我被詐騙的騙過怕死了」、「可是我的 卡片在人家手上,我真的不安心」、「你也知道現在詐騙集 團太多了,所以我們都會怕這是正常」,更因擔心對方將本 案台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等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非法 使用及洗錢,將本案台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等帳戶掛失; 在對方空言表示「都掛失 怎麼領」、「你要處力就不要懷 疑我們的專業」,因取得彩金200萬元,先將台新銀行帳戶 回復後,復將本案台新銀行及中華郵政等帳戶資料提供予對 方,有被告提供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被告對於交付帳戶 資料予非親非故且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可能遭利用作為不法 用途及利用帳戶收受被害人受詐騙之款項,並加以提領,而 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洗錢行為,均有所認識,卻仍將上開金 融帳戶交予他人,並容任對方使用,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又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無證據足認其係以正犯而 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上述犯罪,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證據法則,自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應認其 所為僅屬幫助正犯遂行犯罪之行為。綜上所述,被告幫助他 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 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等罪嫌等 罪嫌。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 交付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之低度行為,為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一般洗 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提供前開金融帳 戶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一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對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同時觸犯 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玉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金融帳戶 1 曾天羽 於113年9月21日某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向告訴人曾天羽謊稱欲購買手工皂;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致告訴人曾天羽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9月21日20時48分許 4萬9987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9月21日20時55分許 4萬9987元 2 陳宥羽 於113年9月21日17時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向告訴人陳宥羽謊稱欲購買二手書;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陳宥羽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9月21日21時56分許 4萬9999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3年9月21日22時5分許 2萬1123元 113年9月21日22時11分許 1萬元 113年9月21日22時13分許 1012元 3 林照筑 於113年9月21日19時15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向告訴人林照筑謊稱欲購二手書;資訊未完善,凍結帳戶;須依指示操作解除凍結帳戶,致告訴人林照筑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9月21日21時16分許 2萬5025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4 高貴娸 於113年9月21日21時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Messenger及LINE向告訴人高貴娸謊稱欲購買折疊桌;已匯款;須依指示操作誠信交易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高貴娸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9月22日1時38分許 3萬125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5 鄭又齊 於113年9月21日21時30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LINE群組刊登出售天堂2M遊戲鑽石云云,適告訴人鄭又齊瀏覽該訊息,因而陷於錯誤,起意購買,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21時30分許 2萬3351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6 洪億庭 於113年9月21日22時6分許前某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向告訴人洪億庭謊稱欲購買商品;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洪億庭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9月21日22時6分許 4萬9987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3年9月21日22時8分許 9029元 7 沈紫萱 於113年9月22日11時55分許前某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Messenger向告訴人沈紫萱謊稱租屋須先付費云云,致告訴人沈紫萱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2日11時54分許 1萬4000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 8 林鑫妤 於113年9月22日12時56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旋轉拍賣向告訴人林鑫妤謊稱欲購買Stray kids小卡;須依指示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林鑫妤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9月22日15時11分許 2萬7985元 本案中華郵政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