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耀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8541號、第37734號、44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50所示之物沒收;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乙○○、賴昱嘉、曾任偉、陳忠鑫、傅永昌(賴昱嘉、曾任偉
、陳忠鑫、傅永昌所涉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等5人均明知愷
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α-吡
咯烷基苯異己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乙○○為牟取利益
,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前某時
,因賴昱嘉之招募而加入由賴昱嘉發起並主持、曾任偉 操
控及指揮、陳忠鑫、傅永昌參與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有
結構性之販賣毒品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販毒集團),其等以
臺中市○○區○○街000號為據點(下稱松明街據點),以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毒品2公克販售新臺幣(下同)2,500元,含有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
毒品咖啡包每包販售400元至500元,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
烷基苯異己酮之彩虹菸半包販售2,000元之價格販售毒品。
本案販毒集團之分工方式為:由老闆賴昱嘉建立通訊軟體微
信暱稱「高山茶」之群組、分配工作及薪資發放(且自113
年1月起至113年4月間擔任本案販毒集團控機),並出資購
入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彩虹菸、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曾任偉擔任總帳房及臺中市○○區○○街000號倉
庫管理者,負責販毒集團毒品的買賣收款、記帳、對帳及各
類毒品存放倉庫進出、貨數量盤點紀錄等工作(且自113年4月
起擔任本案販毒集團之控機);賴昱嘉、曾任偉並輪流擔任
本案販毒集團之控機,對外以微信暱稱「高山茶」帳號發送
販賣上開毒品咖啡包、彩虹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廣告,
並接收購毒者購買毒品之訊息後,指揮擔任司機之乙○○、陳
忠鑫、傅永昌將毒品送予購毒之藥腳,司機收到控機之命令
後,將毒品送給藥腳並收款,先抽取自己應得之薪水後,繳
回倉庫,再由曾任偉計算當日所收款項,先結算購毒成本、
控機及司機薪水後,並記載在估價單上。曾任偉薪水係以毒
品咖啡包每包抽50元,愷他命每2公克抽50元,彩虹菸每包
抽100元為計算;擔任司機之乙○○、陳忠鑫、傅永昌則以交
易毒品咖啡包每包可抽取200元、愷他命2公克抽取200元,4
公克抽取300元、彩虹菸半包抽300元為計算,其餘款項則交
付賴昱嘉收受,其中司機係輪流上班,並由控機賴昱嘉、曾
任偉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FaceTime與司機聯繫。
二、乙○○與賴昱嘉、曾任偉等人即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聯絡,以微信暱稱「高
山茶」帳號,散布販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混合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
啡包、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之彩虹菸等訊息
,曾任偉並擔任顧倉(倉庫),將上開毒品分派予司機乙○○
,另由賴昱嘉、曾任偉輪流擔任控機,並透過通訊軟體Tele
gram、FaceTime,聯繫通知乙○○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
如附表一所示購毒者購買之毒品,送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購毒
者。乙○○交付毒品並收款完成交易後,再返回松明街據點,
扣除自身報酬後,將剩餘款項及毒品交予曾任偉,由曾任偉
抽取自身報酬後,再將販毒所得交予賴昱嘉。嗣經警於113年
5月2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拘提曾任偉、乙○○、陳忠
鑫、傅永昌到案,復於113年7月11日對賴昱嘉執行拘提到案
,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
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
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
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
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意旨
參照)。準此,本判決就各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即不
採為認定被告乙○○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惟本
案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則不受上開特別規
定之限制。又被告自己之供述,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
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
據,檢察官及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訴卷一第297頁、本院訴緝卷第115頁),或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
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
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
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
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得為證據,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
諱(偵28541卷一第250頁、卷二第532頁、本院訴卷一第271
頁),核與證人陳裕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2493卷一
第19-22、39-41、67-70、99-101、273-277、301-307頁、
他2493卷二第315-324、355-358頁、偵37734卷第153-171頁
、偵44841卷四第3-7、33-4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賴昱嘉
、曾任偉、陳忠鑫、傅永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
偵28541卷一第151、381頁、偵28541卷二第227頁、偵37734
卷第289、291-292、295頁、聲羈351卷第31-35、38頁、本
院訴卷一第88-89、94、270-271頁、本院訴卷二第148-149
頁)均大致相符;並有員警偵查報告(他2493卷一第7-18、
73-98、315-368頁)、證人陳裕淞與暱稱「高山茶」於通訊
軟體微信對話內容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含推播廣告、交易地
點Google map截圖、指認照片,他2493卷一第23-38、50-64
、259-260、290-297頁)、被告乙○○(暱稱「紅ㄟ」)於通
訊軟體Instagram「三台摯愛(100分圖樣)」精選動態頁面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觀截圖、住處外觀Google m
ap截圖」(他2493卷一第106-109頁)、恆大恆國際房屋租
賃契約書(他2493卷一第111-120頁)、悅河精品旅館旅客
登記卡(他2493卷一第121頁)、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
暨駕駛人比對照片(他2493卷一第89-99、157-173、187-20
3、226-227、261-269、286-288頁、他2493卷二第51-61、2
71、283-299、335-349頁、偵28541卷二第29-41、134-142
頁、偵37734卷第51-87、99-111頁、偵44841卷一第167-203
、215-227頁、偵44841卷二第346-365、387-401頁、偵4484
1卷四第15-17、49-69頁)、被告乙○○與同案被告曾任偉、
傅永昌之口卡片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8541卷一第3
31-359頁、偵44841卷二第203-231頁)、本院113年聲搜字
第1570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2493卷一第43-47
頁、他2493卷二第267-275頁、偵28541卷一第103-113、205
-215、287-301頁、偵44841卷二第65-75、159-173、301-31
1頁、偵44841卷四第145、148-155、164-180、209-21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8541卷二第175-184頁、偵4484
1卷一第441-455頁、偵44841卷四第135-142、156頁)、現
場蒐證暨扣案物照片(他2493卷二第283-285頁、偵28541卷
一第321-329頁、偵28541卷二第185-198、214-215頁、偵44
841卷一第457-471、493-494頁、偵44841卷二第193-201頁
)、臺中市○○區○○街000號簡易格局圖(偵28541卷一第101
、319頁、偵28541卷二第63、191、203頁、偵44841卷一第4
81頁、偵44841卷二第63、191頁、偵44841卷四第146-147頁
)、同案被告曾任偉扣案IPhone 12 Pro手機之通訊軟體Tel
egram對話內容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8541卷二第53-65、1
23-131頁、偵37734卷第89-93頁、偵44841卷一第205-209、
335-343頁、偵44841卷二第335-343、403-415頁)、扣案As
us筆電之「估價單」(4/29、5/9至5/20,偵28541卷二第141
-171、378-409頁、偵44841卷一第301-334、367-437頁)、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6日刑理字第1136109744
號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113年9月10日刑理字
第1136110918號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2854
1卷二第507-521頁、偵44841卷四第229-235頁、本院卷一第
375-381、391-39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1
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85號鑑驗書、113年5月31日草療鑑字
第1130500753號鑑驗書、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84
3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
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73-81
、87-95頁、本院卷一第319-321、373-389頁)、中檢贓物
庫113年度保管字第2607號扣押物品清單暨贓證物款收據(
偵28541卷二第277-278頁)、中檢贓物庫113年度保管字第5
416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本院卷一第307-308、32
3-353頁)、中檢贓物庫113年度安保字第1359號扣押物品清
單暨扣案物照片(本院卷一第355-359、401-455頁)、本院
贓物庫114年度院保字第10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459
-461頁)及本院贓物庫114年度院安保字第1號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一第465-469頁)等件在卷可憑;此外,復有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前開被告乙○○上開任意性自白
應與事實相符。
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
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
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
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
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然販賣之人從價
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
。又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政府懸為厲禁,凡販賣毒品
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
理,因此其取得毒品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
價格售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無疑;參
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有獲取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抽
成為報酬等語(本院訴卷一第270-271頁、本院訴緝卷第159
頁),堪認上開被告乙○○主觀上確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
。
㈢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販賣毒品罪
,該條文所指「販賣」,依其文義雖具有多義性,然從立法
目的及法律規範體系探究其內涵,該販賣毒品罪所稱之「販
賣」,乃著重在出售,係指銷售之行為,而非單指以營利為
目的而購入毒品之情形。換言之,販賣毒品罪之處罰基礎,
在於行為人意圖營利將持有之毒品有償讓與他人,使毒品擴
散蔓延,該罪之惡性表徵在其散布之意涵,因此行為人意圖
營利而購入毒品,其主觀上雖有銷售營利之意欲,客觀上並
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仍須有「對外銷售」之行為或表徵,
始為販賣行為之具體實行。而此所稱之「對外銷售」,自買
賣毒品之二面關係以觀,並不以買賣雙方親洽或藉由通訊設
備而聯繫毒品交易為限;倘賣方已著手進行行銷、宣傳或廣
告(例如透過電子媒體、通訊軟體或網際網路),而對不特
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宣傳或散布其販賣毒品之訊息以招攬買主
者,其所為已對整體國民身心健康形成直接而具體之危險,
即屬已開始實行足以與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必要
關聯性之對外銷售行為,而達著手販賣之階段。依同案
被告賴昱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們有賣愷他命、咖啡包及
彩虹菸,會有不同廣告,不會持續一直對外發送廣告,但如
果有進貨就會發文推送廣告等語(本院卷二第93-94頁)、
同案被告曾任偉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如果有購毒者加入我們
的帳號,我都會發送廣告讓他們了解購毒細節(販賣品項)
等語(本院卷二第149頁);參以暱稱「高山茶」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亦可見有指涉毒品咖啡包500、指涉彩虹菸圖示
、同時指涉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價格之廣告(他2493卷一第
29、53、229頁、本院卷二第93-95頁),及本案販毒集團松
明街據點並扣得已進貨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彩虹菸等物
(詳如附表二所示),堪認本案販毒集團就有販售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彩虹菸等毒品,均已透過通訊軟
體對外發送銷售廣告,而已著手於行銷、廣告之販賣毒品行
為,是以,本案被告乙○○如附表一所示,雖僅實際販售毒品
咖啡包,然就其餘種類之第三級毒品,既同在廣告宣傳之列
,應同時合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構成要件。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
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
人只要有其中一行為,不問其有否實行該組織所欲從事之犯
罪活動,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
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
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
為一罪。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實際從事犯
罪活動,而先後為多次犯罪,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
,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依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至於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
組織之繼續行為,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
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之犯行從一重論處之餘地,
俾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判決要
旨參照)。是以,被告乙○○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本案
中組織犯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販賣毒品犯行論以想像競合
犯。
㈡核被告乙○○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
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已敘明本案被告有以微信暱稱「高山茶」 散
布販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4-曱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N-二曱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含有第三級毒
品a-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之彩虹菸等廣告訊息(本院訴卷一第
10頁),此部分合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構成要件,業經
說明如前,且與被告乙○○所犯之罪有想像競合關係(詳下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且經本院於審
理時當庭告知被告乙○○此部分犯行可能涉犯罪名(本院訴緝
卷第113頁),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論罪法條漏未論及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自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㈣被告乙○○為上開販賣犯行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為其販
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乙○○與同案被告賴昱嘉、曾
任偉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乙○○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種論
以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乙○○曾於112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中簡字第2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113年2月2
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所指明,並提出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且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則被
告乙○○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因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
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卻於執行完畢不久即故意再犯本案
犯罪,堪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核無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其加
重最低本刑,即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
形,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加重其刑。
2.被告乙○○就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3.被告乙○○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業如
前述,應就其本案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減輕其刑。
4.本案有因被告乙○○之供述而查獲同案被告賴昱嘉之情,業經
起訴書所指明(本院訴卷一第21頁),足認本案確因被告乙
○○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其本案所示之犯行,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5.被告乙○○雖均坦認組織犯罪,然其等此部分犯行既係想像競
合犯其中之輕罪,是就其得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後段減輕其刑部分,應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併
予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予說明。
6.被告乙○○本案犯行,既有上述加重減輕事由,應先遞加重後
遞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乙○○明知毒品對身心之危害,竟無視國家杜絕毒
品犯罪之禁令,加入並擔任販毒犯罪組織之司機,負責出面
交易,以此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彩虹菸及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毒品咖啡包,使購毒者更加產生
對毒品之依賴性及成癮性,戕害他人健康,並有滋生其他犯
罪之可能,危害社會治安,且減損國家國力、競爭力,所為
均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均坦認
犯行,且有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事由
之情事,業如前述;兼衡被告乙○○於本案犯罪之分工程度,
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所得
利益,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在鐵板燒店工作、需
要扶養母親及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訴
緝卷第161頁),量處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四、沒收:
㈠犯罪工具部分:
1.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 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另共同犯罪行為人若同時起訴,只需分別對各行為人宣告 沒收、追徵其所有之犯罪工具,即足達預防、遏止犯罪及禁 止犯罪行為人財產權濫用之立法目的,無庸對同案其他共同 正犯併諭知沒收、追徵非其所有之犯罪工具(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50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供其本 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乙○○供述明確(本院訴緝卷 第14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對被 告乙○○宣告沒收。
㈡販毒所得: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
2.查被告乙○○坦認送貨毒品咖啡包每包可抽取200元等語 (本
院訴緝卷第159頁),堪認被告乙○○應有如附表一所示抽取 之報酬,核屬其等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販賣毒品罪刑項下宣 告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至其餘扣案物,或非被告所有,或難認與本案案情無關,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承諺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之毒品、價金及支付方式、抽取報酬(新臺幣) 1 賴昱嘉曾任偉 乙○○ 陳裕淞 113年3月19日19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前 雙方約定購買毒品咖啡包事宜後,推由乙○○駕駛ATU-1292自小客車於左列時、地碰面交易,由乙○○交付毒品咖啡包2包予陳裕淞,陳裕淞則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乙○○,而完成交易。 曾任偉取得100元之報酬(計算式:50*2=100元);乙○○取得400元之報酬(計算式:200*2=400元);賴昱嘉取得餘數500元。 附表二:
編號 扣案時間、地點及對象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檢驗結果 卷宗出處 1 113年5月22日7時10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 【傅永昌】 超人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7包 【編號:A1-A17】 傅永昌 鑑驗結果: 一、送驗證物: (一)現場編號A12、A13,超人包裝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A12及A1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現場編號B2、B3,貓咪圖案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B2及B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三)現場編號C2、C3,懦夫救星圖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C2及C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四)現場編號D3、D4,信用卡圖包裝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D3及D4,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五)現場編號E1、E2,Aape彩虹圖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E1及E2,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六)現場编號F,綠恐龍圖咖啡包,1包,其上已編號F1,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七)現場編號G,瑪莉歐圖咖啡包,1包,其上已編號G1,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八)現場編號H,彩虹菸(3包夾鏈袋裝),3包,經檢視均為同一種外觀型態香菸,本局合併予以編號H。 (九)現場編號I,彩虹菸(黑色包裝袋),3包,經拆封檢視均為同一種外觀型態香菸,本局合併予以編號I。 二、編號A12及A13:經檢視均為”SUPERMAN”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9.03公克(包裝總重约2.8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23公克。 (二)抽取編號A12鑑定:經檢視内含橘黃色粉末。 1.淨重3.07公克,取0.57公克鑑定用罄,餘2.50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三、編號B2及B3:經檢視均為”SILENCE”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9.26公克(包裝總重约2.8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38公克。 (二)抽取編號B2鑑定:經檢視内含橘黃色粉末。 1.淨重3.06公克,取0.78公克鑑定用罄,餘2.2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四、編號C2及C3:經檢視均為”懦夫救星”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18公克(包裝總重约2.6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50公克。 (二)抽取編號C2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及淡褐色顆粒。 1.淨重2.03公克,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1.0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五、編號D3及D4:經檢視均為”AMERICAN EXPRESS”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77公克(包裝總重约2.6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13公克。 (二)抽取編號D3鑑定:經檢視内含橘黃色粉末。 1.淨重2.53公克,取0.75公克鑑定用罄,餘1.7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六、編號E1及E2:經檢視均為”Aape”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0.49公克(包裝總重约2.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49公克。 (二)抽取編號E1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及淡褐色顆粒。 1.淨重4.19公克,取1.10公克鑑定用罄,餘3.0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El及E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6公克;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七、編號F1:經檢視為恐龍圖樣包裝,內含米白色粉末。 (一)驗前毛重4.22公克(包裝重1.32公克),驗前淨重2.90公克。 (二)取0.90公克鑑定用罄,餘2.00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0.17公克。 八、編號G1:經檢視為”MARIO”字樣包裝,內含紫色粉末及淡褐色顆粒。 (一)驗前毛重3.78公克(包裝重1.31公克),驗前淨重2.47公克。 (二)取0.90公克鑑定用罄,餘1.57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32公克。 九、編號H:經檢視均為透明袋包裝,內均為褐色濾嘴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35.00公克(包裝總重9.44公克),驗前總淨重25.56公克。 (二)取1.18公克鑑定用罄,餘24.38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icotine。 十、編號I:經檢視均為黑色袋包裝,經拆封檢視內均為褐色濾嘴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1.22公克(包裝總重25.32公克),驗前總淨重45.90公克。 (二)取1.16公克鑑定用罄,餘44.74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icotine。 【備考】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①編號A1至A17,總毛重74.6公克,包裝總重23.80公克,總淨重50.80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推估純質總淨重4.06公克。 ②編號B1至B10,總毛重44.1公克,包裝總重14.40公克,總淨重29.70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推估純質總淨重2.37公克。 ③編號C1至C6,總毛重21.9公克,包裝總重8.04公克,總淨重13.86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純質總淨重1.38公克;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2%,推估純質總淨重0.27公克。 ④編號D1至D4,總毛重15.6公克,包裝總重5.28公克,總淨重10.32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推估純質總淨重0.72公克;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2%,推估純質總淨重0.20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6日刑理字第1136109744號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28541卷二第507-513頁、偵44841卷四第229-235頁、本院卷第391-397頁)】 ①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570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8541卷一第103-113、289-301頁、偵44841卷二第65-75、161-173頁、偵44841卷四第145、148-155、164-172頁)。 ②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6日刑理字第1136109744號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28541卷二第507-513頁、偵44841卷四第229-235頁、本院卷第391-397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91-93頁、本院卷第319-320、387-388頁)。 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95頁、本院卷第389頁)。 2 貓咪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0包 【編號:B1-B10】 傅永昌 3 懦夫救星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6包 【編號:C1-C6】 傅永昌 4 信用卡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 【編號:D1-D4】 傅永昌 5 Aape彩虹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 【編號:E1-E2】 傅永昌 6 綠恐龍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編號:F1】 傅永昌 7 瑪利歐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編號:G1】 傅永昌 8 彩虹菸26支(3包夾鏈袋) 【編號:H】 傅永昌 9 彩虹菸3包(黑色包裝袋) 【編號:I】 傅永昌 10 K盤(含刮卡)3個 傅永昌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771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762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1.783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74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鐵片乙張、磁鐵乙個)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鐵片乙張、磁鐵乙個)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鐵片乙張、磁鐵2個)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備考】 1.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5.16公克)、晶體乙罐、K盤3組;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乙包(編號1)、晶體乙罐、K盤3組。 2.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以溶洗方式進行檢驗。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5.555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5.428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5.5551公克,純度82%,純質淨重4.5552公克 【備考】 1.送驗晶體2包、晶體乙罐、菸絲乙包、K盤3組,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2件(夾鍊袋包裝乙包、瓶罐包裝乙罐)所含愷他命(Ketamine)之純質淨重】;推估檢品3件,檢驗前總淨重6.4387公克,愷他命(Ketamine)總純質淨重5.279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6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91-95頁、本院卷第319-320、387-389頁)】 11 愷他命結晶盒1盒 傅永昌 12 電子磅秤1臺 傅永昌 13 新臺幣2萬4,200元 傅永昌 14 iPhone 15 Pro Max手機1支 傅永昌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螢幕破裂。 15 蘸菸器1個 傅永昌 16 研磨器1個 陳忠鑫 17 分裝夾鏈袋1包 傅永昌 18 彩虹菸殘渣袋1包 傅永昌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菸絲 送驗數量:0.097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46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尼古丁(Nicotine) 【備考】 1.送驗菸絲乙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菸絲乙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91-93頁、本院卷第319-320、387-388頁)】 19 點鈔機1臺 曾任偉 20 小牛皮信封1包 傅永昌 21 iPhone 14 Plus手機1支 陳忠鑫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2 黑色保險箱1臺 陳忠鑫 23 紙捲菸2盒 傅永昌 24 113年5月22日7時10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 【曾任偉】 彩虹菸12包(黑色包裝) 【編號:A】 曾任偉 鑑驗結果: 一、送驗證物: (一)現場編號A,彩虹煙(黑色包裝),12包,經檢視均為同一型態,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現場編號B26、B27,懦夫救星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B26及B27,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三)現場編號C3、C4,虎頭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C3及C4,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四)現場編號D4、D5,瑪莉歐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D4及D5,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五)現場編號E5、E6,骷髏人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E5及E6,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六)現場編號Fll、F12,超人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编號F11及F12,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七)現場編號G8、G9,太空人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G8及G9,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八)現場編號H2、H3,獨角獸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H2及H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九)現場編號I3、I4,熊貓毒咖啡包,2包 ,其上已編號I3及I4,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現場編號J3、J4,招財進寶毒咖啡包,2包 ,其上已編號J3及J4,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一)現場編號K2、K3,大禹嶺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K2及K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二)現場編號L12、L13,梨山茶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L12及L1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三)現場編號M14、M15,貓咪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M14及M15,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四)現場編號N,高山茶毒咖啡包,1包,其上已编號N,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五)現場編號O1、O2,彩色包裝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O1及O2,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六)現場編號P,綠色包裝毒咖啡包,1包,其上已編號P,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現場編號A:經檢視均為褐色包裝,内含褐色菸草,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根鑑定。 (一)總淨重191.00公克,取0.84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90.16公克。 (二)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 (三)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icotine。 三、編號B26及B27:經檢視均為彩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03公克(包裝總重约2.6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37公克。 (二)抽取編號B26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 1.淨重2.02公克,取0.83公克鑑定用罄,餘1.1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四、編號C3及C4:經檢視均為彩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74公克(包裝總重约2.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00公克。 (二)抽取編號C3鑑定:經檢視内含粉紅色粉末。 1.淨重2.73公克,取0.99公克鑑定用罄,餘1.74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五、編號D4及D5: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04公克(包裝總重约2.4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62公克。 (二)抽取編號D4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 1.淨重3.03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餘2.05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六、編號E5及E6:經檢視均為黑/黃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56公克(包裝總重约2.5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06公克。 (二)抽取編號E5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1.淨重2.49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餘1.5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七、編號F11及F12:經檢視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95公克(包裝總重约2.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21公克。 (二)抽取編號F11鑑定:經檢視内含橘黃色粉末。 1.淨重2.89公克,取1.18公克鑑定用罄,餘1.7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八、編號G8及G9:經檢視均為紫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14公克(包裝總重约2.9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20公克。 (二)抽取編號G8鑑定:經檢視内含淡黃色粉末。 1.淨重2.55公克,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1.53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3.純度約8%。 九、編號H2及H3:經檢視均為紫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4.33公克(包裝總重约1.3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9公克。 (二)抽取編號H2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1.淨重1.00公克,取0.59公克鑑定用罄,餘0.4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 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8%。 十、編號I3及I4: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10公克(包裝總重约2.5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58公克。 (二)抽取編號I3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1.淨重2.02公克,取0.91公克鑑定用罄,餘1.1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 十一、編號J3及J4: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28公克(包裝總重约1.7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50公克。 (二)抽取編號J3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1.淨重3.09公克,取1.11公克鑑定用罄,餘1.9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十二、編號K2及K3:經檢視均為銀/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24公克(包裝總重约2.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28公克。 (二)抽取編號K2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及黏稠物。 1.淨重2.15公克,取0.89公克鑑定用罄,餘1.2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十三、編號L12及L13: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58公克(包裝總重约2.8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74公克。 (二)抽取編號L12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及黏稠物。 1.淨重2.77公克,取0.88公克鑑定用罄,餘1.8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十四、編號M14及M15: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10公克(包裝總重约2.6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46公克。 (二)抽取編號M14鑑定:經檢視内含橘黃色粉末。 1.淨重2.79公克,取0.90公克鑑定用罄,餘1.8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十五、編號N:經檢視為金色包裝,內含褐紫色潮濕粉末。 (一)驗前毛重5.41公克(包裝重约2.27公克),驗前淨重3.14公克。 (二)取0.77公克鑑定用罄,餘2.37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四)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6公克。 十六、編號O1及O2:經檢視均為彩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3.85公克(包裝總重约2.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85公克。 (二)抽取編號O1鑑定:經檢視内含褐紫色潮濕粉末。 1.淨重0.84公克,取0.57公克鑑定用罄,餘0.27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戊烯酮”(Pentedrone)成分。 3.純度約20%。 十七、編號P:經檢視為綠色包裝,內含褐色潮濕物質。 (一)驗前毛重2.00公克(包裝重约1.42公克),驗前淨重0.58公克。 (二)取0.42公克鑑定用罄,餘0.16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戊烯酮”(Pentedrone)成分。 (四)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約0.05公克。 【備考】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①編號B1至B88,總毛重310.4公克,包裝總重117.04公克,總淨重193.36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推估純質總淨重21.26公克;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純質總淨重7.73公克。 ②編號C1至C12,總毛重48.9公克,包裝總重16.44公克,總淨重32.46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純質總淨重3.24公克。 ③編號D1至D7,總毛重27.1公克,包裝總重8.47公克,總淨重18.63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純質總淨重1.86公克。 ④編號E1至E11,總毛重41.0公克,包裝總重13.75公克,總淨重27.25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推估純質總淨重2.18公克。 ⑤編號F1至F20,總毛重87.4公克,包裝總重27.4公克,總淨重60.00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推估純質總淨重4.80公克。 ⑥編號G1至G18,總毛重73.9公克,包裝總重26.46公克,總淨重47.44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推估純質總淨重3.79公克。 ⑦編號H1至H11,總毛重23.2公克,包裝總重7.37公克,總淨重15.83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8%,推估純質總淨重2.84公克。 ⑧編號I1至I16,總毛重57.5公克,包裝總重20.16公克,總淨重37.34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推估純質總淨重4.10公克。 ⑨編號J1至J22,總毛重91.5公克,包裝總重19.58公克,總淨重71.92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推估純質總淨重3.59公克。 ⑩編號K1至K15,總毛重55.8公克,包裝總重22.20公克,總淨重33.60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純質總淨重1.34公克。 ⑪編號L1至L22,總毛重93.0公克,包裝總重31.24公克,總淨重61.76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推估純質總淨重3.70公克。 ⑫編號M1至M50,總毛重222.6公克,包裝總重66.00公克,總淨重156.60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推估純質總淨重10.96公克。 ⑬編號O1至O3,總毛重5.6公克,包裝總重3.00公克,總淨重2.60公克,檢出成分含戊烯酮,純度20%,推估純質總淨重0.52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10918號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28541卷二第515-521頁、本院卷第375-381頁)】 ①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570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8541卷二第175-184頁、偵44841卷一第441-455頁、偵44841卷四第135-142、156頁)。 ②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10918號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28541卷二第515-521頁、本院卷第375-381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843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87頁、本院卷第373頁)。 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89頁、本院卷第374頁)。 25 懦夫救星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88包 【編號:B1-B88】 曾任偉 26 虎頭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2包 【編號:C1-C12】 曾任偉 27 瑪莉歐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7包 【編號:D1-D7】 曾任偉 28 骷髏人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1包 【編號:E1-E11】 曾任偉 29 超人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0包 【編號:F1-F20】 曾任偉 30 太空人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8包 【編號:G1-G18】 曾任偉 31 獨角獸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1包 【編號:H1-H11】 曾任偉 32 熊貓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6包 【編號:I1-I16】 曾任偉 33 招財進寶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2包 【編號:J1-J22】 曾任偉 34 大禹嶺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5包 【編號:K1-K15】 曾任偉 35 梨山茶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2包 【編號:L1-L22】 曾任偉 36 貓咪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50包 【編號:M1-M50】 曾任偉 37 高山茶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編號:N】 曾任偉 38 彩色包裝毒品咖啡包3包 【編號:O1-O3】 曾任偉 39 綠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編號:P】 曾任偉 40 愷他命22包 曾任偉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塊狀晶體 送驗數量:1.77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62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備考】 1.送驗晶體22包,總毛重37.95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塊狀晶體 送驗數量:1.77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671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7724公克,純度84%,純質淨重1.4888公克 【備考】 1.送驗晶體22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愷他命(Ketamine)之純質淨重】;推估檢品22包,檢驗前總淨重33.6876公克,愷他命(Ketamine)總純質淨重28.2976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843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87-89頁、本院卷第373-374頁)】 41 新臺幣9,000元 曾任偉 42 iPhone 12 Pro手機1支 曾任偉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43 Asus筆電(含電源及滑鼠)1臺 曾任偉 44 便條紙7張 曾任偉 45 簡易帳冊6張 曾任偉 46 113年5月22日11時44分許,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賴昱嘉】 愷他命1包 賴昱嘉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摻雜晶體 送驗數量:1.509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457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鐵片乙張)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備考】 1.檢品編號B0000000,以溶洗方式進行檢驗。 ①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570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2493卷二第267-275頁、偵44841卷四第209-216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753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81頁、本院卷第321、383頁)。 47 K盤1組 賴昱嘉 48 113年5月22日8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5樓之2 【乙○○】 iPhone手機1支 乙○○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①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570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8541卷一第205-215頁、偵44841卷二第301-311頁、偵44841卷四第174-180頁)。 49 電子磅秤2臺 乙○○ 編號:WD-5408、KS-395S 50 夾鏈袋1包 乙○○ 51 子彈2顆 乙○○